重大危险源辨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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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y on Identification Standard of Major
Hazard installations in China
Hazard installations in China
Gao Jindong Wu Zongzhi
(Center for Accident Investigation & Analysis, State Economic & Trade Commission, P.R.China)
Wang Guangliang
(Research Institute of Occupational Safety & Health,Ministry of Chemical Industry)
(Center for Accident Investigation & Analysis, State Economic & Trade Commission, P.R.China)
Wang Guangliang
(Research Institute of Occupational Safety & Health,Ministry of Chemical Industry)
Abstract The foreign standards and codes on major hazard installations were briefly reviewed.Based on the primary identification standard experimented on major and the data gained in several cities,suggestions of minimum identification standard of major in China were put forward.
Key words: Major hazard Identification Severe accident Control
Key words: Major hazard Identification Severe accident Control
1 引 言
现代科学技术和工业生产的迅猛发展,在为人类提供更好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同时,也隐藏着极为严重的潜在危害,例如,1984年的印度博帕尔毒气泄漏事故;我国温州氯气泄漏事故;1993年深圳发生的危险品库爆炸事故等。这些事故尽管起因和后果不尽相同,但它们都有一些共同特点,即事故发生的根源是设施或系统中储存或使用了大量的易燃、易爆或有毒的危险物质。
重大恶性工业事故的不断发生,使人们认识到,现代工业生产潜在着巨大的危险性。一旦发生事故,不仅在工厂内部,而且在相邻地区,对人员生命、财产和环境都将遭受到巨大的损失。因此,本世纪70年代以来,对重大危害的研究已成为各国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的重点研究对象之一,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重视。1993年6月,第80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将“重大危害设施”定义为:不论长期或临时的加工、生产、处理、搬运、使用或储存数量超过临界量的一种或多种危害物质,或多类危害物质的设施(不包括核设施,军事设施以及设施现场之外的非管道的运输)[1]。
我国重大危险源是指工业活动中客观存在的危险物质(能量)达到或超过临界量的设备或设施[2]。实际上,重大危险源基本等同于国际上定义的“重大危害设施”。
2 国外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概况
英国是最早系统地研究重大危险设施控制技术的国家。1974年6月,英国发生严重的弗利克斯巴勒爆炸事故后,英国安全与卫生委员会设立了重大危险咨询委员会(ACMH)。1976年,ACMH首次提出了重大危险设施标准的建议书[3]。1979年,ACMH又提出了修改标准[4],临界量从极毒物质100g到一般易燃液体10000t不等。
1982年6月,欧共体颁布了《工业活动中重大事故危险法令》(EEC Directive 82/501,简称《塞韦索法令》),该法令列出了180种(类)物质及其临界量标准。1996年12月,欧共体通过了82/501/EEC的修正件:“Council Directive 96/82/EC”,其中附表1列出了29种(类)物质及临界量,附表2列出了10类物质及临界量,临界量从极毒物质甲基异氰酸盐150kg到极易燃液体50000t。
现代科学技术和工业生产的迅猛发展,在为人类提供更好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同时,也隐藏着极为严重的潜在危害,例如,1984年的印度博帕尔毒气泄漏事故;我国温州氯气泄漏事故;1993年深圳发生的危险品库爆炸事故等。这些事故尽管起因和后果不尽相同,但它们都有一些共同特点,即事故发生的根源是设施或系统中储存或使用了大量的易燃、易爆或有毒的危险物质。
重大恶性工业事故的不断发生,使人们认识到,现代工业生产潜在着巨大的危险性。一旦发生事故,不仅在工厂内部,而且在相邻地区,对人员生命、财产和环境都将遭受到巨大的损失。因此,本世纪70年代以来,对重大危害的研究已成为各国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的重点研究对象之一,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重视。1993年6月,第80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将“重大危害设施”定义为:不论长期或临时的加工、生产、处理、搬运、使用或储存数量超过临界量的一种或多种危害物质,或多类危害物质的设施(不包括核设施,军事设施以及设施现场之外的非管道的运输)[1]。
我国重大危险源是指工业活动中客观存在的危险物质(能量)达到或超过临界量的设备或设施[2]。实际上,重大危险源基本等同于国际上定义的“重大危害设施”。
2 国外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概况
英国是最早系统地研究重大危险设施控制技术的国家。1974年6月,英国发生严重的弗利克斯巴勒爆炸事故后,英国安全与卫生委员会设立了重大危险咨询委员会(ACMH)。1976年,ACMH首次提出了重大危险设施标准的建议书[3]。1979年,ACMH又提出了修改标准[4],临界量从极毒物质100g到一般易燃液体10000t不等。
1982年6月,欧共体颁布了《工业活动中重大事故危险法令》(EEC Directive 82/501,简称《塞韦索法令》),该法令列出了180种(类)物质及其临界量标准。1996年12月,欧共体通过了82/501/EEC的修正件:“Council Directive 96/82/EC”,其中附表1列出了29种(类)物质及临界量,附表2列出了10类物质及临界量,临界量从极毒物质甲基异氰酸盐150kg到极易燃液体50000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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