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8000与《劳动法》(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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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SA8000 

 劳动法

      公司应遵守适用法律及行业标准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公司不得经常要求员工每周工作四十八小时以上,同时员工每七天至少有一天休息时间。

      公司应保证每个员工每周加班(每周超过四十八小时) 时间不超过十二小时, 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及短期业务需要时不得要求员工加班。公司还应保证员工加班总能得到额外津贴。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企业﹐在综知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份应视为廷长时间。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份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

最佳运作指引 

相关链接 

      公司是否保存完整而真实的工人工作时间记录?

      公司采取何种方式记录工作时间,工人上班或加班,是否可以不记录工作时间?

      工人是否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工人是否有合理的工间休息时间?

      公司是否根据法规的规定计算和支付工人的加班工资?

      工人在一个以上的岗位工作是否分别记录工作时间?

      工人是否需要将工作带出工厂工作而不用记录工作时间?

      工人是否需要完成“定额”而加班工作,但不用记录工作时间?

      公司是否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并合理安排工人休息?

      公司是否滥用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或集体谈判协议?

      经常性加班的存在意味着基本需求工资的支付不足,这将在下一节里阐述。